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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. 两份公证遗嘱冲突时,先立的遗嘱无效
        发布时间:2015-12-18 10:06:24
              王峰、王钢、王英三个子女对他们的父母都不错,其父王老先生去世后,将房产留给了老伴李老太。起先,李老太和大儿子王峰一起生活。在王峰夫妇的要求下,李老太在公证处作了公证遗嘱,遗嘱将房屋留给王峰。但是后来,因为王峰工作忙,无法及时照顾李老太,李老太就搬到了经济条件稍差的二儿子王钢家居住。在王钢的劝说下,李老太又去公证处作了公证遗嘱,遗嘱将房屋留给王钢。
              李老太去世后,她的三个子女因为房产打起了官司。在法庭上,王峰、王钢各自拿出公证遗嘱,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。
            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两份公证遗嘱在形式上均合法有效,但是在内容上却是相互冲突的,必须二者取其一。根据法律规定,两份相互冲突的遗嘱,以在后的遗嘱为准。于是,法院判决李老太的房屋归王钢所有。
              释法: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互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法律保证遗嘱人有根据情况变化而变更遗嘱的权利,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多份遗嘱。一旦出现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时,依据各自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,先立的遗嘱无效,法院只能认定最后订立的遗嘱。
        值得一提的是,如果公证遗嘱与其以外的遗嘱形式相冲突时,无论公证遗嘱所立的时间在前在后,都以公证遗嘱为准,其他遗嘱方式不能对抗公证遗嘱。
              依据上述原则,在此案中,法院就要采信李老太最后所立的由王钢持有的遗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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